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一条

启运地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报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对供港澳活猪实施隔离检疫,并采集样品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的,监督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准予供港澳;不合格的,不予出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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