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检验检疫第三十一条启运地海关根据出口企业的申报计划,按规定和要求对供港澳活猪实施隔离检疫,并采集样品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测。检测合格的,监督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准予供港澳;不合格的,不予出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