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检验检疫

第三十条

出口企业应在供港澳活猪出场7天前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计划。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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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