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负责各自辖区内供港澳活猪饲养场的注册、启运地检验检疫和出证及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出境口岸海关负责供港澳活猪抵达出境口岸的监督管理、临床检查或复检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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