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发运站的供港澳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并有清晰可辨的检验检疫标志--针印,针印加施在活猪两侧臀部。针印和印油的使用管理遵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 不同注册场的活猪须分舍停放。 供港澳活猪发运站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动物发运前后,须对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发运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进入发运站的供港澳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并有清晰可辨的检验检疫标志--针印,针印加施在活猪两侧臀部。针印和印油的使用管理遵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 不同注册场的活猪须分舍停放。 供港澳活猪发运站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动物发运前后,须对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发运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