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进入发运站的供港澳活猪必须来自注册饲养场,并有清晰可辨的检验检疫标志--针印,针印加施在活猪两侧臀部。针印和印油的使用管理遵照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 不同注册场的活猪须分舍停放。 供港澳活猪发运站应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动物发运前后,须对站台、场地、圈舍、运输工具、用具等进行有效消毒。发运站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暂停使用,经彻底消毒处理后,方可恢复使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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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