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海关做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严禁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港澳。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海关停止接受其报检;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海关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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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