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海关做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严禁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港澳。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海关停止接受其报检;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海关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出口企业应遵守检验检疫规定,配合海关做好供港澳活猪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严禁非注册饲养场活猪供港澳。对违反规定的出口企业,海关停止接受其报检;对违反规定的注册饲养场,海关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