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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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