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于1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海关报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