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港澳活猪是指内地供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用于屠宰食用的大猪、中猪和乳猪。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