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注册饲养场必须严格执行自繁自养的规定。引进的种猪,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种猪入场前,经注册饲养场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种猪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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