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注册饲养场必须严格执行自繁自养的规定。引进的种猪,须来自非疫区的健康群;种猪入场前,经注册饲养场兽医逐头临床检查,并经隔离检疫合格后,方可转入生产区种猪舍。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