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注册饲养场工作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定期体检。严禁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在注册饲养场工作。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