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注册饲养场应有经海关备案的兽医负责注册饲养场的日常动物卫生和防疫管理,并填写《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管理手册》,配合海关做好注册饲养场的检验检疫工作,并接受海关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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