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海关对注册饲养场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注册饲养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等。 海关对注册饲养场实行分类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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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