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二条注册饲养场场址、企业所有权、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的同意。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