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注册饲养场场址、企业所有权、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应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改扩建的,应事先征得直属海关的同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