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注册登记第十一条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以下简称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