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对供港澳活猪注册饲养场(以下简称注册饲养场)实行年审制度。 对逾期不申请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吊销其注册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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