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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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