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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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