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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