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