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继续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