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 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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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