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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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