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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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