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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