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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