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标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否决一部分投标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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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