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投 标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中标的,应当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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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