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