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负责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