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备案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备、不真实或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行为,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