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履行备案手续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