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报纸、期刊后,每季度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时,需按照实际进口情况提交以下信息: (一)报刊名称; (二)出版机构; (三)进口来源国家(地区); (四)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ISSN); (五)语种; (六)数量; (七)类别; (八)进口口岸; (九)刊期; (十)进口通关放行日期; (十一)订户; (十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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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