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确定: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例如通风、干燥、冷藏、冷冻、上油、涂抹防锈漆、包覆保护层、加盐或者水溶液; (二)为便利托运而对货物进行的拆解、组装; (三)以销售或者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者重新包装等处理; (四)动物屠宰、冷冻、分割、切片; (五)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等作业; (六)洗涤、清洁、除尘、去除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 (七)简单的上漆、磨光、削尖、研磨、切割、装配或者拆卸等作业; (八)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九)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志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十)稀释、溶解或者简单混合,未实质改变货物本质的; (十一)除稻米以外的谷物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及上光; (十二)食糖上色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 (十三)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 (十四)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或者去壳。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