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原产于大陆的材料在台湾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在确定另一货物原产地时,该材料应当视为台湾原产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