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原产于大陆的材料在台湾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在确定另一货物原产地时,该材料应当视为台湾原产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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