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在台湾使用非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对应的加工工序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台湾的货物。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