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在台湾使用非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该货物对应的加工工序标准的,应当视为原产于台湾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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