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协议》项下进口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非台湾原产材料,非台湾原产材料的税则号列与进口货物的税则号列不同,但是从非台湾原产材料到进口货物的税则归类改变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相应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该进口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台湾的货物。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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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