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从台湾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台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协议》协定税率: (一)在台湾完全获得的; (二)在台湾仅由大陆或者台湾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台湾非完全获得,但符合《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 该规则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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