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非台湾原产材料,是指除依据本办法规定具备台湾原产资格的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