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 (二)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也未就进口货物具备台湾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 (三)原产地证书未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的; (四)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实际进口货物不符的; (五)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海关未收到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台湾有关部门答复结果,或者答复结果未包含足以确定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货物真实原产地信息的;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内容与其他申报单证不符的; (七)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名称、8位级税则号列、数量、重量、包装唛头、编号、包装件数或者种类等内容与进口货物不符的; (八)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其他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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