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海关对《协议》项下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部分或者全部进口货物是否原产于台湾,或者是否符合本办法其他规定产生怀疑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一)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 (二)通过台湾原产地核查联络机构书面要求出口商、生产商或者签证机构提供相关核查协助; (三)与台湾海关商定的其他方式。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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