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台湾签证机构在货物申报出口前签发; (二)在有效期内; (三)以附件1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单一证书编号; (六)所列的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 (七)一份进口报关单上所列货物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的原产地证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台湾签证机构在货物申报出口前签发; (二)在有效期内; (三)以附件1规定的格式正确填制、署名和盖章; (五)仅有一份正本,并且具有单一证书编号; (六)所列的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项数不超过20项; (七)一份进口报关单上所列货物对应一份原产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