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原产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