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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