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陆与台湾之间《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