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属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规定的成套货品,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台湾的,该成套货品即为原产于台湾;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台湾,但是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船上交货价格10%的,该成套货品仍然应当视为原产于台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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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