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性质相同,为商业目的可互换的货物或者材料,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应当通过下列方法加以区分: (一)货物的物理分离; (二)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库存管理方法的,应当在其整个会计年度内连续使用该方法对上述货物或者材料进行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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