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开展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充分征求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交流。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