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规范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依照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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