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实施的依法规范、引导推进、沟通交流、督促检查等相关活动。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