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