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监督事项,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谈、书面督办、专项检查、派出督察组等方式,督促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事项处理情况。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个人,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在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向下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对超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有关机构处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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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