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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