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