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指导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八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及时明确和规范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遇到的问题。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印发或者抄送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