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指导监督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或者督促调查处理: (一)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有关规定,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有关规定,玩忽职守,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数据或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党中央、国务院指示和上级政府要求监督的其他事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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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